4.04.2009

遭性侵拍裸照 乘機刪除報警

【聯合報╱記者許聲胤/板橋報導】2009.04.04 03:17 am
21歲湯姓大學生去年在網路聊天室認識17歲少女,藉口邀少女一起「蹓狗」,見面後卻強載對方至租住處,一晚上涉嫌性侵3次得逞,還強拍少女裸照及性侵過程。受害少女在湯姓大學生外出上課後,找出存放裸照的數位相機,刪除後報警。
經板橋地檢署起訴後,湯姓大學生被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3年2月徒刑;強拍少女裸照及性侵過程,則因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,被判有期徒刑5年2月,合併應執行徒刑6年6月。
據了解,住湯姓男子目前就讀北縣某大學,去年8月初在網路聊天室認識17歲被害少女不久,藉口邀少女一起蹓狗,少女應邀前往,卻被強行載往泰山鄉租住處,一晚連續性侵少女3次。
判決書指出,湯姓大學生第一次戴保險套性侵少女後意猶未盡,將無力反抗的少女衣物藏起,再連續未戴套性侵被害人,期間並以數位相機強制拍下性侵過程及少女裸照。
湯姓大學生隔天因為要到學校上課,把偷藏衣物交還少女後,要她馬上離開,但少女藉口「太累」,要求湯讓她留在屋內休息,等湯外出後,她找出數位相機將裸照全數刪除,再由友人陪同向警方報案。
板橋地方法院指出,湯姓大學生對性侵坦承不諱,性侵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3年2月;強拍少女裸照則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規定,最輕為5年以上徒刑,因此判他徒刑5年3月,刑期反而比性侵害更重。